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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包裹禁止、限制邮局物品问题。

匿名用户 2020-06-17

请问青岛分公司下属的支局(所)在非重大活动期间判定禁寄物品的标准有哪些?请问贵公司是否有权利规定除《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16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以外的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

例如,支局(所)在实际操作工程中,会机械的把所有的气体、液体、刀具纳入到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内,而忽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中所做的具体规定。

更有甚者,会把所有的非简体中文印刷品视为反动出版物,而禁止邮寄。

对于涉及安全类的物品,是支局(所)工作人员掌握的标注更准确,还是邮区中心局安检部门的工作人员掌握的标准更准确?

安之诚副总经理

青岛邮政

这位网友朋友您好,感谢您对邮政的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1.确保交寄的邮件、快件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不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邮政各网点在收寄时严格按禁限寄物品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验视。验视过程中发现危险化学品、液体类化工产品一律不予收寄。《邮件处理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刀具的收寄要求是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对于印刷品的收寄我们也有相关的规定,如三要素及查、堵 口径。

其它遇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的邮件交寄,我们会按文件要求执行。

对于涉及安全类的物品,无论是支局(所)工作人员,还是邮区中心局安检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邮件处理规则要求,执行统一的各岗位、环节检查标准。

2020-06-1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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