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几十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刑法立案标准几十年如一日,积案如山,即使案件告破,受害人也很难维权。由涉案赃物价值认证不公而导致的被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赔偿现象早已司空见惯,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全国各地因为小偷小摸升级为集体虐待、虐杀的暴力事件频见报端,还有一些受害人因为无法维权而选择了报复社会——由受害者转型为害人者:“别人偷了我的我必须加倍偷回来”。于是:张三偷李四;李四偷王二…小偷小摸像瘟疫一样扩散开来。大多数受害者被迫接受这个无奈的现实,从而对国家法制失去信心。大量事实证明:滞后的现行法规已经跟不上飞速发展的社会节奏。耳闻的不说就说眼见得;别人的不说就说亲身经历:明明花几万块钱买的挎子被盗后,派出所不立案、不侦查…受害人把嫌犯送上门,却因为没有发票这种“法定”的价值佐证,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罪犯逍遥法外危害社会:人证、物证、市场流通价格都不作数,物价认证机构根据赃物具备“报废车”的属性就按照官方给出的从未在流通领域成交的废品回收价进行认证~这无疑是给专打擦边球的惯犯们提供了“合法”的开脱理由。现在对待这些靠小偷小摸为生的人就连公检法都无可奈何——公安:小偷小摸太多,想抓抓不过来;检察院:抓住顶多拘留,想诉诉不了;法院:判决容易执行难,惯犯早将名下财产转移。如此宽松的法制土壤如何有效惩治犯罪?如果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势必助长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甚至逼得受害人走向犯罪或者极端!最终导致社会风气恶性循环…‘立法亦严;执法亦宽’。立法不严何以安民?如果立法都不严,那又何谈执法呢?我记得一位伟人曾经说过:“对恶人宽容就是对好人犯罪!”立法本就宽松,再加上被盗物品均属“二手物品”,大都没有发票,因而其价值无从考证,受害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而犯罪团伙正好利用这点钻法律空挡——“偷十次也未必能被抓一次,抓不到继续偷,即便被抓了也得放,就算赔点钱也有赚头”。因此,绝大多数受害者只能被迫接受这个无奈的社会现实,从而对我国法制及执法者的权威产生了怀疑…

王革党委副书记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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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不到全面贯彻执行
崂山农历元年 2020-08-06 15:33
不执行上级政策、乱收费
匿名用户 2020-08-06 15:32
买了别人的公房,在房管所进行了过户,但后来原房主户口不迁走,耍无赖。去年咱们青岛出台了房屋交易后可以强制迁走或者空挂,我们这种情况去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吗?谢谢
淑珍 2020-08-06 15:28
反映市南区浮山所路浮山所市场周围被浮山公司侵占停车位,导致我们居民无法停车。管理脏乱差问题。在居民一侧划线泊车收费。导致居民没有停车位。
榉林花鸟 2020-08-06 15:13
崂山区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得不到尊重
崂山农历元年 2020-08-06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