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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记,你好!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非法出具公证书一事,将活人公证为死亡,投诉到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处,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据说该公证处很有背景,我想问一下,青岛市司法局到底敢不敢处理。

匿名用户 2020-08-06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李*在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公证工作,2012年12月26日,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李*违法出具(2012)青市中证民字第008432号《公证书》一份,把继承房产让李*莉一个人继承。经核实,该公证书存在公证事项不真实、出具时效违法且存在重大遗漏。遗产认定事实错误,被继承人胡*婚前个人财产被公证成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的适应范围错误,明知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并且有两个月时效,却提前一个月违法出具法定继承《公证书》;遗产分配错误,遗漏法定继承人份额,把活着的需要被继承人胡*赡养的奶奶公证成死亡,没有给予一定份额,而是将房产让其一人继承。并且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私自出具一份没有签名和盖章的所谓的“公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员勾结,用以骗取因抵押存放在档案室中的房产证原件为其办理公证提供必要条件,该行为已涉嫌伪造并私自出具法律文书。由于该公证书的提前出具,直接导致继承标的物灭失,让其持有人得以迅速转让房产,携款逃匿。使得控告人持遗嘱在法定时效内无法继承该房产,并造成个人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该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存在重大失实,并造成控告人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应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王革党委副书记

市司法局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当事人已通过信访途径多次反映该问题,市司法局与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告知其法定救济途径。根据《公证法》规定,对公证书内容的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感谢您的参与!

2020-08-0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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