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时,开发公司要求必须买个车位,要不不卖房子给我,这是否违规。我上网查了一下,咱们局处罚过这样的案例,不知现在怎么管这类问题?

张杰党组书记、局长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
2017年上半年,青岛市工商局曾对某房地产开发商购房搭售车位的行为进行过处罚,当时的处罚依据是《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提供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但在2017年7月1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该条款被删除。
2018年之前的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搭售行为有过规制,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没有规定罚则。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该条款。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搭售问题表示,在经济活动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销售行为是允许的,既要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又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05-18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