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可不可以提公积金
曹彦平党组书记、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有以下提取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020年5月9日起,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于我们无法知晓您的具体提取情形,仅持购房协议是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请您线下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0532-12329进一步咨询。
2021-11-02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