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

曹彦平党组书记、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因此,只有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您办理了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可通过贷款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若您还有其他公积金问题,可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0532-12329咨询。
2021-11-02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