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彦平党组书记、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或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印章)
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若您还有其他公积金问题,可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0532-12329咨询。
2021-11-02 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