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恒东党组书记
青岛仲裁办
您好。您所提的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公司法、破产法、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从法理上讲,现代企业制度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在某一特定具体法律关系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独立人格可以被否认,公司的股东应直接承担相应的责任。您所说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或在注销中公司的股东作出了连带责任承诺,或清算程序有瑕疵,清算组成员即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当然在认定过程中,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应当被充分考虑和尊重。具体您可拨打电话0532-85768569咨询,我们会视具体案情给您更详尽的建议。
2017-07-11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