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纪刚党委书记、局长、总经理
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关注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次修改《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要求,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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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