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震党组书记、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
您好,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申请的时间及费用问题,经落实,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根据青价格〔2014〕56号规定: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您如果还有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可通过“青岛城管”微信公众号或 “点•靓青岛” 微信小程序中的“微信有奖随手拍”模块进行有奖举报,感谢您的参与。
2022-06-22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