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地产开发商去年(2021年10月)签订现房购买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去年12月31日。正常情况下应该2022年1月1日可以收房,并按时缴纳物业费。在我多次要求收房并要求缴纳物业费时,物业要我补交地产公司应交2021年6-12月物业费,我认为不合理,坚持从本年度缴纳,半年多来多次打电话给物业公司,乃至物业全国客服电话,多人多次和物业管家,物业管理处反映,物业公司均拒绝交房。请领导主持公道。

刘玉勇副局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民朋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物业管理职能已由我局划转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您提出的物业管理方面问题,根据职能,请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反映,联系方式 0532- 51915212、51915211。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2022-08-29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