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岛市为落实上级部署,把营商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印发《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规划》、《 “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各级各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近日,我“全程网办”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变更。青岛某市(甲)镇行政审批部门对我提交的农村住宅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不能体现地上有建筑物”为由,要求我找村集体开纸质证明。我电话解释说,《不动产权证》有门牌号,就已经证明是有房屋实体。而且我近期在本市别的(乙)镇,帮亲属办理同样的业务,行政审批部门则是认可农村住宅电子版《不动产权证》效力,顺利办理了同样业务。而(甲)镇却不认可,坚持非要开证明,并找来2021年7月28日下发的《商事主体住所信息核验机制的通知》宣读,说是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我认为甲镇是断章取义,咬文嚼字,完全没有领悟《通知》总体的精神实质。却背道而驰,服务意识淡薄,对群众提交的材料,鸡蛋挑刺,打着“工作严谨负责”的旗号,实则生怕自己承担一点点的责任,就通过开证明的方式来转嫁给村集体,这样一来,自己的责任就推卸的一干二净。如果真正是本着工作严谨的态度,心怀为群众服务的理念,亲自去去现场勘查一下房屋是否真实存在,不可以吗?
请问赵局长,我对甲镇行政审批部门认识理解不对?还是乙镇政审批部门工作敷衍了事?

赵发海党组书记、局长
市行政审批局
尊敬的网友朋友,您好,感谢您关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工作。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农村住宅电子版《不动产权证》相当于过去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的合二为一,对于《不动产权证》记录房屋面积的可直接确认地面有房屋实体,办理登记。但对于《不动产权证》只记录土地面积,未记录房屋建筑面积的,申请人需通过提供自建房证明或其他相关房屋审批手续证明房屋建筑及权属情况。十分感谢您的问题反馈,下一步,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登记住所问题的调研,努力通过加强企业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堵点难点,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效能。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