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有赫副主任
青岛仲裁办
根据我会《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有效以及本会对案件的管辖。因此在案件闭庭后,不可以再提出管辖异议。
2018-07-25 15:14
青岛仲裁办
根据我会《仲裁规则》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有效以及本会对案件的管辖。因此在案件闭庭后,不可以再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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