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总您好: 本人最早购买的“和家庭C计划套餐”有9个亲情短号码业务,现在根据实际需要需要添加短号码,移动公司以“业务下架,不能办理”为由,单方面不予履行当初的业务合同内容。希望尚总给与解决。
unfWDCy30 2020-08-11
尚总您好:
本人是青岛移动的老用户我当初是参加了移动开办的套餐活动,签订的套餐协议是:181元包“2000分钟通话+亲情短号码9个+4G流量+家庭用宽带”,因信誉良好并且消费金额比较多,移动公司主动将部分业务内容进行免费升级“通话分钟数提高到3000分钟、手机流量在4个G共享的基础上,超过4个G以后主机享受不限流量使用资格,家用宽带进行速度升级(具体网速不太清楚)”。后来本人在添加短号码的亲情号时被告知“你的套餐已经下线,不能办理添加短号码的相关业务”。本人投诉多次——10086、12345(青岛市长热线)、工信部(电话打不通),最后也无果。 移动公司此种行为属于未经合同方同意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行为(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内部业务调整造成的产品下架属于贵公司内部业务管理问题,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此理由不能作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合法理由。作为消费者维权无门,希望尚总给予解决。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我的手机号码:15953229377。

尚延明副总经理
青岛移动通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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