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洪源总审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取得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对不同所得项目有不同的计税方法,例如对居民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四项收入额合计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对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020-10-21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