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领导,我在市南区中科院海洋所对面一条小路停车,有收费员收费,直接转到了个人账户,后来询问有关部门得知,这是一处公司管理的正规收费点,我想请问,针对这种收停车费不进公司账户不开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如何处罚。

郭洪源总审计师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印发)第十二条,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下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五十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二百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份数在五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百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款一千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三次以上因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或发票份数在二十五份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罚款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部门将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祝您生活愉快!
2020-10-21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