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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具体问题

匿名用户 2021-03-30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请问领导,做包子、面条、混沌等不产生油烟的餐饮能不能设置在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餐饮业在加工、营业等过程中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则受“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限制。

2021-03-3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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