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集浩局长您好!
在青岛市洪山坡43号房屋内1949年10月7日才出生的人,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却将该房屋错误登记为系1949年10月7日才出生的人解放前建造。市北区洪山坡43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明显错误,有确凿证据早已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青岛市市北区(原四方区)洪山坡43号房屋是1949年10月7日出生的人在解放前建造该出生地房屋。如此明显的不动产登记错误事项,我们多次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更正登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拖延、推诿、不依法履职、不依法依规进行更正登记。
市北区政府通过市长信箱明确回复:【市北区政府进行了落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之规定,请登记机关核实纠正。” 】
现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旧拖延、推诿、不作为。请王局长您亲自督促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履职,立即对市北区洪山坡43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记载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网友您好!感谢您关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立即进行了核实,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依法申请更正登记。
2021-07-26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