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山西的一家建筑公司与青岛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青岛仲裁委员会或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我方可否将双方之间的争议通过贵委解决?

王恒东党组书记
青岛仲裁办
这位网友您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们双方能够共同选定将纠纷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解决,我们青岛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受理。
2017-07-11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