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领导,我购买的即食海参包装上除了野生两个字没有任何信息,请问是否属于三无产品?即食海参是否属于预包装产品?商家称是采购海参自己泡发冷冻塑封的,请问这是否属于食品加工过程,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这个加工过程?

李杰副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定量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工销售的食品。您购买的即食海参虽然预先包装,但没有定量,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属散装食品,不能视为“三无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销售一般由以下几种情形:
1.裸装食品销售。未包装的食品盛放在容器中销售。该容器上应按规定标明食品相关信息。
2.预先非定量包装销售。食品出厂时,食品生产者已进行包装,但没有标明净含量,需要计量销售,食品外包装上应按规定标明食品相关信息。
3.预包装食品拆零销售。盛放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相关信息。
4.销售者自行包装销售。销售者销售散装食品前,自行称重或者非称重后进行包装销售。食品包装上应按规定标明食品相关信息或者在摆放该包装食品的容器或者货架上标明食品相关信息。
若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没有在即食海参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产品上述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2020年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明确将“即食海参”界定为熟制水产品。销售者采购海参自己泡发、冷冻塑封,若改变海参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属于食品加工,需要按规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
消费者购买干海参,委托销售者代为泡发的,不属于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