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局长好,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在其外包装上应该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如果商家违反第六十八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应该怎么处理?作为消费者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定量带包装的食品能不能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是怎么规定的呢?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或者现场处理消费纠纷的时候,着装是怎么要求的呢(穿的鞋子有没有要求)?如果着装不规范,应该如何处理?
另外,作为蛋糕房办理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上载明的主体业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也是按照餐饮业来进行管理的。实际上的餐饮经营者应该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允许经营裱花蛋糕,但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允许经营裱花蛋糕,这是不是一种矛盾?
消费者在蛋糕店消费的时候,遇到问题后是由餐饮科还是有流通科处理?
问题较多,请一一详细答复,最好能留下相关职能处室的答复电话。谢谢!

李杰副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
一、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是,该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消费者无法依照该条要求赔偿。消费者没有因购买、食用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也就无法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预包装食品”规定,“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定量包装的产品。
二、2021年12月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具体着装要求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式服装包括制式皮鞋。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三、2015年10月起,餐饮服务许可证与食品流通许可证合二为一,统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蛋糕房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论业态是否为餐饮服务,如果设有专间,并申请和获批了经营项目包括“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的,是允许经营裱花蛋糕的。
各地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根据实际经营方式和内容确定主体业态。消费者在蛋糕店消费时遇到问题后,可拨打12345反映情况,也可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以及内部分工等,确定具体处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