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1日一个打假人到我店里购买一饼2015年的福鼎白茶,购买后投诉生产日期与执行标准不符,茶饼上标注的是成饼日期,举报人开始向我索要3000元,我没有同意,我去公安机关报案,也明确此人是诈骗行为,后来此人勒索不成举报工商立案,最近工商以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对我罚款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20元的处罚,我想问问局长这样处罚合理吗?开始我觉得工商作为执法部门应该维护经营者,第一,并不是我制假造假,2015年茶农也并不懂得执行标准,就以压饼日期当成茶叶的生产日期(再者茶叶属于农产品)。第二,我也积极提出给他退赔,他并没有饮用,没有造成任何伤害,茶叶品质没有质量问题,茶农并不是刻意标注虚假日期属于无意识犯错,存在包装瑕疵(因为包装纸是通版)第三,目前疫情实体店存活遭遇重创,遇到以牟利的打假人无疑雪上加霜,这么多年我也是从一个下岗职工开始,一直是个遵纪守法经营者,做为工商执法部门的这次处罚给我的打击非常之大,农产品茶叶与食品不同,即使有错我也是初次,为什么给我这么重的处罚??33倍的处罚是不是过度执法?希望局长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

李杰副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一是从罚款1万元数额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处罚是作出减轻处罚。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是如果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些是法定的程序。三是对企业不了解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服务,通过开展宣传培训等,提升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